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8號
TPDV,105,家訴,38,2017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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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8號
原   告 高滿堂
代 理 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劉茂松
      劉茂棠
      劉麗華
      劉馥瑄
      劉秀梅
      劉陳担
      劉麗燕
      劉秀雲
      劉美玲
      劉美英
      劉新進
      劉新三
      黃德志
      許劉蔭
      劉陳寶桂
      劉芙琦
      劉建昌
      劉彩鑾
      劉彩霞
      劉彩卿
      劉振漢
      陳玉梅
      劉建鋒
      劉文憲
      劉新民
      劉建億
      劉建源
前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鄭慧娜

      陳海塗
      熊志育
      高陳雪娥
      陳雪嬌
      陳雪麗
      高炳煌
      高炳成
      高傳慶
      蔡劉詢
      柯德波
      柯昌志
      柯華惠
      柯淑馨
      柯琡瑜
       劉娥
      劉仙女
      劉恒勝
訴訟代理人 劉建義
被   告 劉得銓
      林劉剩
      劉紅蟳
      劉淑美
      劉林秋雲
      劉益延
      劉宣伶
      鄭劉梅
      劉讚生
      劉衍吟
      劉新齊
      劉新強
      張錦綱
      張禧年
      張逸華
      張逸賢
      張美文
      劉玉鳳
      陳謝夏子
      陳承楷
      陳承嘉
      陳素珠
      陳素滿
      陳明珠
      陳進發
      陳美女
      高燦輝
      高瓊珠
      周俊智
      周俊信
      周春梅
      周劉盡
代 理 人 謝沛暄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附表二關於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部分,新增繼承人「高滿堂」與應繼分比例「1/108」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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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