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660號
TPDV,105,司聲,1660,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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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果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庭安

相 對 人 林莉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倘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即無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 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947號判 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9,25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連 帶負擔。是上開判決業就訴訟費用確定其金額為9,250元, 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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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果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