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19號
TPDV,105,司拍,619,201701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胡潤能
相 對 人 王正修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 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 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 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 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 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 並無既判力,故聲請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 簿謄本等文件,如可證明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 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不必審酌實體上債權是否存在,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86年度抗字第185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於民國93年1月30日及93年2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編號1、編號2不動產,分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下同)750萬元、1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均為99 年1月3日,並經登記,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紙、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紙、存款憑條、存證信函( 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 於105年12月2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雖以系 爭抵押權係因當時相對人有刑事案件糾紛,唯恐財產查封而 商請聲請人設定,並無債務存在,並已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 等語,主張應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惟查拍賣抵押物 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 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經由 實體訴訟程序,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次查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



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 權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附表:
┌─────────────────────────────────────────────────────────────┐
│編號一 105年度司拍字第619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1 │臺北市│文山區 │興安段│二 │426 │ │7374 │10000分之84 │ │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498 │臺北市文山區仙│興安段二小段42│鋼筋混凝土造 │10層 101.70 │陽台 14.00│1分之1│含共有部分持份 │
│ │ │岩路16巷87號10│6地號 │ │電梯樓梯間 11.41 │花台 5.23│ │ │
│ │ │樓 │ │ │總面積 113.11 │ │ │ │
└──┴───┴───────┴───────┴───────┴───────────┴─────┴───┴────────┘
┌─────────────────────────────────────────────────────────────┐
│編號二 105年度司拍字第619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2 │臺北市│大安區 │龍泉段│一 │842 │ │603 │10000分之27 │ │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2 │2430 │臺北市大安區羅│龍泉段一小段84│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2層 506.04 │ │10000 │含共有部分持份 │
│ │ │斯福路三段271 │2地號 │ │ │ │分之 │ │
│ │ │號地下室2樓 │ │ │ │ │381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