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志、胡慧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宏志、胡慧雯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宏志、胡慧雯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 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管轄權之歸屬,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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