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巨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瑞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如
一、債務人陳思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