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美娥即偉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是否欲請求利息、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5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於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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