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234號
TPDV,105,司,234,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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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陳淑姍
代 理 人 周 政律師
      周宇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長瑞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 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 ,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 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 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 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 ,俾符實際。是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於公司董事 因事實(死亡)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 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 ,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且 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復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 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符合選任臨時管 理人之要件。而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上 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公司董事龍建霖自民國89年9月22日起擔任相對人公 司之董事迄今,係該公司之負責人,詎料該董事竟於104年 間,陸續多次侵占公司資金,總額高達新臺幣23,830,239元 ,此外,相對人尚於97至99年間,明知長瑞實業有限公司實 際上並未發放任何股利予聲請人,竟仍開立虛偽不實之股利 憑單,相對人除涉犯刑法之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責外 ,尚應對長瑞實業有限公司負返還侵占款項之損害賠償責任 ,聲請人另案並向本院聲請准在臨時管理人代表長瑞實業有 限公司請求董事龍建霖返還已侵占公款之損害賠償訴訟經裁 判確定前,禁止董事龍建霖長瑞實業有限公司董事名義行 使或指定他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於本件 聲請就該董事停止實行相對人公司董事職權期間,為相對人 選任臨時管理人。並聲明:請准選任龍慧璇(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籍設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為長 瑞實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本件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理由,係以聲請人同時對 相對人長瑞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龍建霖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請求命於龍建霖返還侵占相對人公司公款之損害賠償訴訟確 定前,禁止龍建霖以相對人公司董事名義行使或指定他人代 行董事職權,此間相對人無人行使董事職權,恐影響相對公 司人業務,致相對人公司受有損害。然該件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全字第585號裁定駁回,是董 事龍建霖尚能行使相對人公司董事之職權。另衡以聲請人持 有相對人公司之股份既已超過1年,持股比例亦達股份總數3 %以上,而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既均存在,若聲請人確對相對 人董事長龍建霖之業務執行有意見,依首揭規定說明,聲請 人非不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召集股東臨時會以解決董事職權 行使,此方式亦可循成立常態性之董事會方式繼續相對人公 司之營運,對全體股東權益之維護當較為有利,自不應由法 院介入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蓋臨時管理人之選任規定, 亦伴隨有剝奪股東會、董事會循內部多數決民主方式選任適 任公司代表人之問題,於適用時更應審慎為之,為免不同股 東間就公司之經營權發生紛爭時,捨內部之股東會、董事會 等召開及選任程序不就,而循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之方 式影響公司之營運,致造成公司之損害。綜上所述,相對人 公司既未有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且聲請人尚可循諸 如持股比例達股份總數3%以上股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召集股 東臨時會之方式為之,則其逕行提起本件選任臨時管理人之 聲請,尚難認確有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與 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有關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不符,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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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