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13號
TPDV,105,勞訴,113,2017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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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許生秋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被   告 善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蔭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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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