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許昭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書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
零參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
伍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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