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 告 RUMY KARBOW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蘇明珍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陳玉珍
莊順
林錦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黎威宏
陳泰延
黃柏夫律師
陳鵬光律師
陳威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確認本件匯率選擇權交易部分,除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以外,有無簽訂ISDA Master Agreement、Schedule及Credit Support Annex暨其他交易文件所列各項約定(如本院卷第195頁被證10、第207頁被證11之匯率選擇權確認書聲明事項所載),或有無如遠期外匯部分簽訂之約定書。如有上列契約相關文件,被告應於一○六年三月十日前提出,且如為外文文件,併提中文翻譯。另,被告應於一○六年三月十日前提出就被證10及被證11(均不含其後之選擇權結算通知書)提出中文翻譯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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