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287號
TPDV,104,重訴,1287,2017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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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7號
原   告 陳克明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瑞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陳瑋博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筱曼
被   告 祭祀公業陳源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金隆
○          號
兼法定代理 陳㨗陞
人          1樓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仁展
      陳榮元
      陳㨗盛
      陳百元
      陳敏聰
      陳義博
      陳文哲
      陳奎龍
      陳嘉鴻
      陳璋麟
      陳根藤
      陳國富
      陳德河
      陳政宗
      陳金聰
      陳金砂
      陳 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孝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民國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一九三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 十八年抗字第五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金隆陳捷陞陳仁展陳榮元陳捷盛陳百元陳敏聰陳婕陳義博陳文哲、陳奎 龍、陳嘉鴻陳璋麟陳根藤陳國富陳德河陳政宗陳金聰陳金砂等19人(下稱陳金隆等19人)於民國96年2月6 日與訴外人鄭鶴松簽訂買賣契約,將祭祀公業陳源安名下6 筆祀產(即台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327、327-3、330、 330-2、332、332-2號,下稱系爭6筆土地)出售予鄭鶴松, 並約定鄭鶴松可指定移轉登記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嗣 經本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931號確定判決命陳金隆等19人將 系爭6筆土地移轉登記予鄭鶴松。詎陳金隆等19人竟自行認 定各派下員之潛在應有比例(陳瑞裕為3/64、陳克明為3/50) ,並基此決定系爭6筆土地出售價金之分配比例,惟原告應 有潛在比例各為1/16,為此請求被告返還差額。三、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出售系爭6筆土地價金之差額,係 以系爭6筆土地業已出售獲得價金為前提,然前開命陳金隆 等19人移轉系爭6筆土地之本院101重訴字第931號確定判決 ,業經訴外人陳捷鑫陳奇達鄭鶴松陳金隆等19人訴請 撤銷前開確定判決,該事件現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本 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之上訴事件),是該訴訟結果為本 件訴訟先決問題,揆諸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有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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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