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7號原 告 陳克明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瑞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陳瑋博律師複 代理人 張筱曼被 告 祭祀公業陳源安被 告即反訴原告兼法定代理 陳金隆○ 號兼法定代理 陳㨗陞人 1樓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仁展 陳榮元 陳㨗盛 陳百元 陳敏聰 陳義博 陳文哲 陳奎龍 陳嘉鴻 陳璋麟 陳根藤 陳國富 陳德河 陳政宗 陳金聰 陳金砂 陳 婕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複 代理人 蔡孝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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