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94號
TPDV,104,重訴,1194,2017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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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薩摩亞商 GEM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李美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GLOBAL STRATEGIC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 .)、
楊世緘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119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5萬62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0萬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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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