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1號
原 告 徐偉皓
徐偉鈞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邱瑞忠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受 告 知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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