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54號
TPDV,104,重訴,1154,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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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4號
原   告 秀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鎮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李元棻律師
被   告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仁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複 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被   告 張成禧
      邱敏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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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