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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4年度,31號
TPDV,104,訴更一,31,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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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
原   告 施允澤(原名:施建新)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被   告 GOOGLE INC
法定代理人 ERIC SCHMIDT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施汝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除網路搜尋結果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
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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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