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83號
上 訴 人 余衍儒
訴訟代理人 林雪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春綢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