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東群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陽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全淩律師
參 加 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林東漢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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