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27號
TPDV,104,司拍,327,2017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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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呂名憲
相 對 人 周芷安
關 係 人 傅順康
      凱旺通訊社
法定代理人 傅偉嘉(更名為傅梅西)
      傅榮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關於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合計360萬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5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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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