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耀星數位科技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珍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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