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57號
TPDV,103,重訴,1057,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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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若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14,000元【計算式10,829,000元+
(500,000 歐元×民國102 年9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歐元現金賣
出匯率40.17=20,085,000 元)=30,91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284,096 元、第二審裁判費為426,144 元,然上訴人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9,872 元,自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24 元
及第二審裁判費426,144 元,合計430,3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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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