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孫君苡(HSU,CHUN I)
被上訴人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瑞杰
被 告 王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11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5 年11月29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