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大好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翰、蔡涵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7萬4,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238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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