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會員大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577號
TPDV,102,訴,2577,2017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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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77號
原   告 陳明雄
參 加 人 呂寬恕
受告知人  吳世欽
被   告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訴訟代理人 李佳叡律師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複代理人  李維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員大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17號請求確認會 議決議無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103年7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被告雖提起再 審之訴,惟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再字46號民事判決駁回 再審確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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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