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00號
原 告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被 告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林晉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1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9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全卷核閱無誤,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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