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22號
TPDM,106,聲,222,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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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蔣璧真
被   告 曾逸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璧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蔣璧真因被告曾逸華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 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嗣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93號刑事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05年11月15日確定等情,有上 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銀行代理 國庫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5月4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 足憑;而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按址傳喚、拘提 到案執行未果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畫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送 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送達證書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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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