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劉彥佑被 告 李志啟 方元浩即頂峰企業社 陳宗章即頂峰企業社 張簡敏榮即頂峰企業社上列被告李志啟因本院105年度審原交訴字第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劉彥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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