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附民字,106年度,1號
TPDM,106,審原交附民,1,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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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彥佑
被   告 李志啟
      方元浩即頂峰企業社
      陳宗章即頂峰企業社
      張簡敏榮即頂峰企業社
上列被告李志啟因本院105年度審原交訴字第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原告劉彥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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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