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
原 告 徐台寶
被 告 薛竣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5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