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5年度,50號
TPDM,105,附民緝,50,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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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
原   告 徐台寶
被   告 薛竣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5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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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