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411號
TPDM,105,訴,411,2017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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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顯堯
被   告 謝顯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199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顯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謝顯舜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 人謝顯堯繳納現金2 萬元後,檢察官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 年7 月1 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 收據、104 年7 月2 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 等在卷可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63 02號卷第81、83頁)。又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經合法傳喚 履未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有本院105 年10月18日、10 5 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等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64至65、86至87、95至97、11 2 至114 頁)。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偕同被告於105 年11月 29日前來本院出庭應訊,仍均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當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8、95至97頁) 。再查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地址均未變動,且皆無在監在押 情形,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 考(見本院卷第115 至128 頁),另參以被告現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16 頁),均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 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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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