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桂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3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桂峯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徐桂峯與徐士淇、洪永福、薄慧秋(下稱徐士淇等3 人)素 有嫌隙,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犯意,分別於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0 號9 樓之4 住處內,使用電腦登入網路,在其所使用 「徐桂峰」名稱之臉書頁面上,發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名稱 及內容之文章3 篇,以此散布文字使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得共 見之方式,指摘足以毀損徐士淇等3人名譽之事,貶損徐士 淇等3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因徐桂峯於104年10月22日邀 請薄慧秋加入其臉書好友,經薄慧秋登入「徐桂峰」臉書頁 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徐士淇等3 人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 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徐桂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 ,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據均具證 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為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伊固有於附 表所示時間在伊臉書頁面上,以文字發表如附表所示名稱及 內容之文章3 篇,惟該內容均出於公益且為真實,並經合理 查證,伊並無犯罪故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0 號9 樓之4 住處內登入電腦網路,於 其所使用「徐桂峰」名稱之臉書頁面,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
名稱及內容之文章共3 篇,使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得共聞共見 等情,業據被告供承確有在上開時地發表各該文章外,並有 「徐桂峰」臉書頁面及上開文章網頁列印資料各1 紙(詳10 4 年度他字第11153 號卷,下稱他卷,第7 、45至48頁), 堪認屬實。而被告於上開文章內所為如附表「涉犯誹謗之言 論」欄內,指摘告訴人徐士淇販賣空頭支票詐財、感情關係 複雜、非法斂財賺取暴利、訴訟老千等事,指摘告訴人洪永 福惡質倒帳、不當脫產等事,及指摘薄慧秋以謊稱具特約導 遊身分預備詐欺等事之言論,客觀上確有害於告訴人徐士淇 等3人之人格、品行及社會評價而足以毀損其等名譽。 ㈡被告固辯稱其所發表之文章均係為維護社會公益,且均經合 理查證而屬真實云云。然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前揭條文所定「對於所誹 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固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縱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 刑責相繩(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然行為人 仍須提出相當證據資料以供查證,且該等證據資料足以證明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誹謗內容為真實,始能享有免責不罰 之結果,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 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 確信為真實者,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此外,言論內容縱屬 真實,如純屬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之私德事項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者,無論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仍無法解免於誹謗 罪責之成立。經查:
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2 「涉犯誹謗之言論」欄內,所指摘 告訴人徐士淇「喪盡天良參與破壞台灣金融社會秩序販賣『 芭樂空頭支票』詐騙集團者之『徐惠賢』者,大賺不義之財 『黑心錢』」、「『惡奴欺主』之徐惠賢(徐士淇)非法斂 財之豪宅及名車」、「與不知第N 任同居男友張文斌販賣大 量『芭樂空頭支票』數千萬元,致富於新北市林口區擁有房 屋及名車」、「出賣同居男友張文斌之狠毒『角色』者」、 「訴訟老千」等語,固舉本院97年度聲判字第36號裁定、臺 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99號判決為據。然徐士淇並無 因販售空頭支票涉犯詐欺罪嫌之起訴及科刑前案紀錄,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且依被告所舉上開裁判內容 觀之,張文斌固有以徐士淇簽發之客票作為向李月霞借款之 擔保,然李月霞嗣以此對張文斌提起詐欺告訴,則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並經本院駁回李月霞交付審判之聲請,除已 難認張文斌確有以販售空頭支票詐欺之犯行外,益與告訴人 徐士淇無涉,且據證人徐士淇到庭證稱:伊本名「徐惠賢」 ,固曾與張文斌交往,但並未與張文斌共同販售空白支票等 語(見本院卷㈡第39頁),是被告所指摘此部分言論均非事 實,而被告自稱司法記者,卻錯誤解釋引用上開字號之裁判 內容,率指徐士淇以販售空頭支票之方式詐欺牟利非法斂財 ,且僅因其對徐士淇提起多件民、刑事訴訟均未勝訴即逕指 徐士淇為「訴訟老千」云云,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無誹 謗之真實惡意。另被告所指摘告訴人徐士淇「有名車代步「 倒貼』嫁為曾有多妻之人之續弦…極盡破壞社會倫常」、「 前同居人張文斌(惟不知係伊第N 任同居人)」、「生父不 詳」、「男女複雜關係『戰功彪炳』,令人嘖嘖稱奇」等語 ,均僅涉及徐士淇個人身分、男女感情及婚姻狀態,為其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亦無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免責不 罰規定之適用。
⒉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2 「涉犯誹謗之言論」欄內,所指摘 告訴人洪永福、薄慧秋「『倒帳號子』洪永福惡質倒帳」、 「洪永福脫產給伊『枕邊人』即自稱『特約導遊』的薄慧秋 Ju ju 得逞,受害人血本無虧」、「薄慧秋Juju…自稱『特 約導遊』看倌網君:您敢『特約』伊當『特約導遊』旅行嗎 ?」、「在臉書自稱吹牛皮女王之連篇笑話,即至少是『詐 欺預備犯』」等語,據證人洪永福到庭證稱:伊於105 年8 月退休為止均任群益證券松山分公司證券營業員,工作並無 中斷,期間亦未從事放款業務,亦無倒帳、欠款未還及移轉 財產予薄慧秋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1、42頁),證人 薄慧秋則到庭證稱:伊確實有取得華語導遊人員、華語領隊 人員執照,才在伊臉書頁面上寫伊為特約導遊,伊及洪永福 與被告、廖淑英間打了約十年的官司,雙方關係惡劣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43、44頁),而薄慧秋確於100 年6 月23日華 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於100 年9 月9 日華語導遊人員職前 訓練班結業,有其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交通部觀光局100 年9 月9 日觀訓導字第100 華046044號結業證書可證(參他 卷第8 、9 頁),難認被告所指摘此部分言論確屬真實。被 告辯稱其係經廖淑英轉述洪永福之工作及信用狀況云云,固 據證人廖淑英證稱:薄慧秋有跟伊說洪永福在證券公司工作 ,一開始蠻賺錢的,有客戶拿錢給他操作,但因把客戶的錢 輸光失利自殺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23 頁),然此除與證人 薄慧秋證稱:伊從未跟被告及廖淑英說洪永福倒人家帳及沒 有收入之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3頁反面)相左外,被告與
廖淑英為同居人,亦知悉其2 人與薄慧秋、洪永福因多年相 互控告民、刑事訴訟而素有嫌隙,其僅聽聞廖淑英片面轉述 即指摘洪永福惡質倒帳、惡性脫產云云,難謂就其言論有為 何合理查證,且被告亦供承其係發表上開言論後始查證知悉 薄慧秋確有導遊執照,是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 認被告於發表上開言論時即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此部分所述確 為真實,無法據此解免其誹謗之罪責。
㈢被告復辯稱伊係因自衛保護始發表上開文章,且發表後隔兩 天即將文章撤除,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云云,然觀被告所發 表之文字內容,均係單方指摘告訴人徐士淇3 人之行為,並 無自衛、自辯或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之意旨,且依上開臉書頁 面及網頁列印資料可知,被告除於其臉書頁面以「公開」之 方式發表上開言論,並經不特定多數人「按讚」表示閱悉外 ,被告另以傳送臉書好友邀請予薄慧秋,使薄慧秋得以連結 至被告臉書頁面觀覽上開文章,亦據證人薄慧秋證述確實( 見本院卷第43頁反面),且有薄慧秋電子郵件信箱、臉書頁 面網頁列印資料可稽(參他卷第43、44頁),亦堪認被告指 摘如附表所示之足以毀損告訴人徐士淇等3 人名譽之事,確 具散布於眾之意圖,被告上開辯解亦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3 之言論,係以一發表文字之行為同時 誹謗告訴人洪永福、薄慧秋,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應從一罪論。而被告於不同時間所為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3 次散布文字誹謗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前因犯加重誹謗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 度上易字第295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1 年4 月 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徐士淇等3 人因多年相互提訴控告,怨隙 日深,竟不思已有多次妨害名譽之前案紀錄,仍率爾於網路 上以文字散布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言論,非但無濟於雙方 怨懟之化解,反滋生更多衝突,行為實無足取,且迄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兼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 損害程度、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
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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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文章名稱 │文章內容 │涉犯誹謗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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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年│0000-00-00《│一、「通緝」受騙或上當,由簽發支票人徐│「喪盡天良參與│
│ │10月17│媒體法庭》新│ 惠賢(後改名:徐士淇)簽發明知存款│破壞台灣金融社│
│ │日某時│聞內幕特報 │ 不足而退票致生「家破人亡」之受害人│會秩序販賣『芭│
│ │許 │號:S0000000│ 。 │樂空頭支票』詐│
│ │ │0-000000 │二、經查,因徐惠賢勾串詐欺常業犯張文斌│騙集團者之『徐│
│ │ │社論:「通緝│ ,簽發明知不能致令受害人兌現領款,│惠賢』者,大賺│
│ │ │」受徐惠賢(│ 冀圖不法所有一路「詐胡」得逞,而喪│不義之財『黑心│
│ │ │徐士淇)販賣│ 盡天良參與破壞台灣金融社會秩序販賣│錢』」、「有名│
│ │ │「芭樂空頭支│ 「芭樂空頭支票」詐騙集團者之「徐惠│車代步『倒貼』│
│ │ │票」受害人 │ 賢」者,大賺不義之財「黑心錢」,現│嫁為曾有多妻之│
│ │ │ │ 已因「烏龍法官」縱放未予依刑事訴訟│人之續弦…極盡│
│ │ │ │ 法第241 條告發伊具結偽證脫罪得逞,│破壞社會倫常」│
│ │ │ │ 甚而此時此刻無庸工作即擁有洋洋自得│、「前同居人張│
│ │ │ │ 炫稱設址於新北市林口區之「101 溫暖│文斌(惟不知係│
│ │ │ │ 豪宅」者,甚而有名車代步「倒貼」嫁│伊第N 任同居人│
│ │ │ │ 為曾有多妻之人之續弦,且夢想「無訟│)」、「『惡奴│
│ │ │ │ 一身輕」而「嫁為人妻,生有子女」之│欺主』之徐惠賢│
│ │ │ │ 「極盡破壞社會倫常」情事。 │(徐士淇)非法│
│ │ │ │三、如果您是「徐惠賢」和伊前同居人張文│斂財之豪宅及名│
│ │ │ │ 斌(惟不知係伊第N 任同居),即被調│車」 │
│ │ │ │ 查局通緝捉拿到案,移送法院之詐欺常│ │
│ │ │ │ 業犯張文斌之直接或間接受害人。 │ │
│ │ │ │四、就如同伊前實質雇主徐桂峰因徐士淇以│ │
│ │ │ │ 不實社工經履歷「自傳」資料「毛遂自│ │
│ │ │ │ 薦」,致陷前雇主(臺北市私立大同老│ │
│ │ │ │ 人養護所)於錯誤而「識人不明」任用│ │
│ │ │ │ 伊為兼職社工員(即考不上社會工作師│ │
│ │ │ │ 執照者),致生引狼入室而家破人亡(│ │
│ │ │ │ 誣控檢舉而致公司倒閉,生活難以為繼│ │
│ │ │ │ 者),快快上網「徐桂峰」臉書或 │ │
│ │ │ │ E-mail:seabird006@yahoo .com .tw │ │
│ │ │ │ 連繫,共商「臥薪嚐膽」之計,或依法│ │
│ │ │ │ 查封「惡奴欺主」之徐惠賢(徐士淇)│ │
│ │ │ │ 非法斂財之豪宅及名車,一切免費服務│ │
│ │ │ │ 到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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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 年│0000-00-00《│一、販賣「芭樂空頭支票」時原名的徐惠賢│「生父不詳,…│
│ │10月19│媒體法庭》新│ (因東窗事發,改名:徐士淇,生父不│與不知第N 任同│
│ │日某時│聞內幕特報 │ 詳,於宜蘭商工五年制專校學生少女時│居男友張文斌販│
│ │許 │號:S0000000│ 代18、20時,即與不知第N 任同居男友│賣大量『芭樂空│
│ │ │0-000000 │ 張文斌販賣大量「芭樂空頭支票」數千│頭支票』數千萬│
│ │ │社論:鴛鴦大│ 萬元,致富於北市林口區擁有房產及名│元,致富於新北│
│ │ │盜販賣「芭樂│ 車,涉入破壞社會金融秩序販賣「芭樂│市林口區擁有房│
│ │ │空頭支票」黑│ 空頭支票」詐騙集團,擔綱發票人主犯│屋及名車. 」、│
│ │ │吃黑,訴訟老│ 嫌的徐士淇,涉共犯偽造有價證券、偽│「出賣同居男友│
│ │ │千徐士淇(原│ 證、詐欺等罪嫌之時,其原名為:徐惠│張文斌之狠毒『│
│ │ │名:徐惠賢)│ 賢,且事發後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角色』者」、「│
│ │ │出庭作偽證,│ 度聲判字第36號詐欺等案,法院審理時│訴訟老千」、「│
│ │ │出賣同是詐欺│ 出庭具結作證時,出賣同居男友張文斌│男女複雜關係『│
│ │ │常業犯的前同│ 之狠毒「角色」者(要知詳情請上司法│戰功彪炳』,令│
│ │ │居人張文斌(│ 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裁判書查詢該案│人嘖嘖稱奇」 │
│ │ │臺灣高等法院│ 號,或等《媒體法庭》下回分解)。 │ │
│ │ │94年度上重訴│二、另「訴訟老千」之徐惠賢(徐士淇)再│ │
│ │ │字第99號刑事│ 涉誣告同鄉宗長的徐桂峰和雇主廖淑英│ │
│ │ │判決確定) │ 等罪嫌之可訾行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
│ │ │ │ 檢察署104 年04月10通知函104 年度上│ │
│ │ │ │ 聲議字第002401號可稽,現案分臺北地│ │
│ │ │ │ 檢署104 年度偵續二字第22號誣告案件│ │
│ │ │ │ 續行偵查(該案被告徐士淇即徐惠賢)│ │
│ │ │ │ 。 │ │
│ │ │ │三、再證如社會公害的徐士淇於親撰書狀「│ │
│ │ │ │ 後續補充」:自曝其短供承「…4.徐士│ │
│ │ │ │ 淇任職內確實解除婚約也造成流產,徐│ │
│ │ │ │ 桂峰將一些往事惡意在所有員工及長者│ │
│ │ │ │ 在的情況下提出損人,造成徐士淇二度│ │
│ │ │ │ 傷害,至今都有在長庚分院精神科看診│ │
│ │ │ │ 」等云,男女複雜關係「戰功彪炳」,│ │
│ │ │ │ 令人嘖嘖稱奇之事實,客家諺語有曰:│ │
│ │ │ │ 「惡奴欺主,食不久」。 │ │
│ │ │ │四、欲知徐惠賢(徐士淇)、張文斌「鴛鴦│ │
│ │ │ │ 大盜」如何販賣「芭樂空頭支票」海撈│ │
│ │ │ │ 黑心錢,及徐士淇在法院如何出賣「前│ │
│ │ │ │ 同居人」張文斌即床頭戰友同志,請待│ │
│ │ │ │ 下回分解,近日即將上檔,精采可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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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 年│0000-00-00《│一、《媒體法庭》打擊魔鬼免費檢舉服務專│「『倒帳號子』│
│ │10月22│媒體法庭》新│ 線:0000000000【無酬台勞:徐桂峰(│洪永福惡質倒帳│
│ │日凌晨│聞內幕特報 │ 筆名:老和尚),seabird006@yahoo │」、「洪永福脫│
│ │0 時44│號:S0000000│ .com .tw】,包君滿意二、通緝又通緝│產給伊『枕邊人│
│ │分許 │0-000000 │ :被證券公司「倒帳號子」洪永福惡質│』即自稱『特約│
│ │ │社論:有恐嚇│ 倒帳,而「妻離子散」或「無家可歸」│導遊』的薄慧秋│
│ │ │、誹謗刑事前│ 的受害人,毋庸暗夜哭泣,趕快撥電《│Juju得逞,受害│
│ │ │科罪犯者薄慧│ 媒體法庭》打擊魔鬼專線: │人血本無虧」、│
│ │ │秋Juju竟膽大│(一)出身「護理人員」的薄慧秋哭訴伊配│「薄慧秋Juju…│
│ │ │包天恣意在臉│ 偶洪永福因「倒帳號子」一案:自殺│自稱『特約導遊│
│ │ │書自稱「特約│ 未遂,脫產得逞。 │』看倌網君:您│
│ │ │導遊」看倌網│(二)惟,洪永福脫產給伊「枕邊人」即自│敢『特約』伊當│
│ │ │君:您敢「特│ 稱「特約導遊」的薄慧秋Juju得逞,│『特約導遊』旅│
│ │ │約」伊當「特│ 受害人血本無歸,然「倒帳號子」洪│行嗎?」、「吹│
│ │ │約導遊」旅行│ 永福不知反躬自省,炫稱渠繫屬「法│牛皮女王之連篇│
│ │ │嗎? │ 律邏輯專家」,常業「借刀殺人」介│笑話,即至少是│
│ │ │ │ 入仇家的民刑訴訟,結果: │『詐欺預備犯』│
│ │ │ │(1)害人害己。害得其配偶薄慧秋及小姨 │」 │
│ │ │ │ 子薄慧廉都有了恐嚇及妨害名譽之犯 │ │
│ │ │ │ 罪前科者,實在丟臉又無恥之至。 │ │
│ │ │ │(2)東窗事發,如客諺所云「無卵」的人 │ │
│ │ │ │ ,敢做不敢當,祇會「拿他ㄟ拳頭拇 │ │
│ │ │ │ 捶石獅」,有夠丟人現眼。 │ │
│ │ │ │三、刑事被告前科者:薄慧秋Juju(伊配偶│ │
│ │ │ │ 兼法律狗頭軍師:洪永福): │ │
│ │ │ │(一)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 │
│ │ │ │ 度易字第2190、2397號97年06月10日│ │
│ │ │ │ 判決有罪。委任陳蓋聖律師上訴二審│ │
│ │ │ │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 │
│ │ │ │ 上易字第1892號誹謗、恐嚇等案件花│ │
│ │ │ │ 了九萬元律師費,下場是:駁回上訴│ │
│ │ │ │ 有罪定讞。被告薄慧秋、薄慧廉姐妹│ │
│ │ │ │ 渠等二人,勾串訴訟同夥即販賣「芭│ │
│ │ │ │ 樂空頭支票」致富之訴訟老千徐士淇│ │
│ │ │ │ (原名:徐惠賢),提出非法取得之│ │
│ │ │ │ 文件等聲請再審:101 年度聲再字第│ │
│ │ │ │ 216 號,亦被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敗訴│ │
│ │ │ │ 確定。 │ │
│ │ │ │(二)97年09月19日二審判決被告薄慧秋、│ │
│ │ │ │ 薄慧廉姐妹渠等二人上訴皆駁回,然│ │
│ │ │ │ 均因陳水扁總統佈施特赦及大赦業經│ │
│ │ │ │ 減刑,二罪分別各判處拘役20日、25│ │
│ │ │ │ 日,均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詎渠等│ │
│ │ │ │ 「深藍」親中之犯嫌不知感恩,天天│ │
│ │ │ │ 咒罵頒布大赦的阿扁總統,被告渠等│ │
│ │ │ │ 二人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 │
│ │ │ │ 定101 年06月29日駁回,敗訴確定在│ │
│ │ │ │ 案。 │ │
│ │ │ │四、民事被告敗訴者:薄慧秋Juju(伊配偶│ │
│ │ │ │ 兼法律「狗頭軍師」:洪永福): │ │
│ │ │ │(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 │
│ │ │ │ 第271 號侵權損害賠償上訴案件駁回│ │
│ │ │ │ 確定(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
│ │ │ │ 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97號,薄慧秋、│ │
│ │ │ │ 薄慧廉姐妹被告渠等二人皆敗訴收場│ │
│ │ │ │ )。 │ │
│ │ │ │(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98年07月21│ │
│ │ │ │ 日判決被告薄慧秋上訴駁回定讞(原│ │
│ │ │ │ 審98年01月23日被告薄慧秋敗訴,應│ │
│ │ │ │ 賠償原告即受害人Iris 5萬元)。 │ │
│ │ │ │五、結語: │ │
│ │ │ │乞請網友老兄和正妹打電話:(1 )交通部│ │
│ │ │ │觀光局(02)00000000、(2 )中華民國觀│ │
│ │ │ │光導遊協會(02)00000000去查詢台灣是否│ │
│ │ │ │有合法(即法定)「特約導遊」此一名銜之│ │
│ │ │ │有?答案是:吹牛皮女王之連篇笑話,即至│ │
│ │ │ │少是「詐欺預備犯」,易言之:此地無銀三│ │
│ │ │ │百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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