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3341號
TPDM,105,審易,3341,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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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坤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季義生告訴被告吳明坤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 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害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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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