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聿銘
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曾浩維律師
吳紀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21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聿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