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83號
TPDM,105,交簡附民,83,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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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劉孟翰
被   告 田蕙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簡字第313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田蕙芸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孟翰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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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