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吳炳德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吳俊騰
訴訟代理人 湯偉祥律師
吳至格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吳炳德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0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 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