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龍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秀圓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 萬8,504 元(計算式:100 萬元+500 元+8,004 元=10
0 萬8,50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
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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