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3號
TCDV,106,訴,143,201701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張仁佑
      張嘉麟
      張永芳
      張翠芬
      張克臣
      張硯程
      郭賴芙美
      賴銘博
      賴瑠美
      賴銘士
      賴玲美
被   告 劉明勝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
  1 項、第 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依耕地三七
  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惟原告仍應依上開規
  定提出記載前揭法定事項之起訴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㈠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前開書狀並應檢附本件最新之三七五租約、地籍圖、土地
   登記謄本為證據。
三、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