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金錢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3號
TCDV,106,補,93,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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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育輝
被   告 蔡茂坤
      林麗珠(即LIN LI CHU)
      蔡翔霖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蔡茂坤、林麗珠、蔡翔霖等人起訴請求撤銷
  金錢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所載「一、被告蔡茂
  坤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贈與南非幣85,980.18元及美金255
  ,393.2元給被告林麗珠(即LIN LI CHU)之金錢贈與行為,
  均應予撤銷。二、被告林麗珠(即LIN LI CHU)應將上開由
  被告蔡茂坤所贈與之南非幣85,980.18元及美金255,393.2元
  返還予被告蔡茂坤,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依原告起訴日即
  民國106年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
  匯率32.107計算、南非幣兌換新臺幣之即期賣出匯率(並未
  公告南非幣之現金賣出匯率)2.39計算,本件訴之聲明第一
  、二項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8,405,402元(計算式
  為85,980.18元2.39+255,393.2元32.107=8,405,40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三、四
  項所載「三、被告蔡茂坤於民國105年2月1日,贈與美金150
  ,000元給被告蔡翔霖之金錢贈與行為,均應予撤銷。四、被
  告蔡翔霖應將上開由被告蔡茂坤所贈與之美金150,000元返
  還予被告蔡茂坤,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依原告起訴日即10
  6年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
  107計算之結果,本件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訴訟標的之金額
  合計為新臺幣4,816,050元,是本件全部訴訟標的暫先核定
  為13,221,452元(8,405,402元+4,816,050元=13,221,45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424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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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