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育輝
被 告 蔡茂坤
林麗珠(即LIN LI CHU)
蔡翔霖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蔡茂坤、林麗珠、蔡翔霖等人起訴請求撤銷
金錢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所載「一、被告蔡茂
坤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贈與南非幣85,980.18元及美金255
,393.2元給被告林麗珠(即LIN LI CHU)之金錢贈與行為,
均應予撤銷。二、被告林麗珠(即LIN LI CHU)應將上開由
被告蔡茂坤所贈與之南非幣85,980.18元及美金255,393.2元
返還予被告蔡茂坤,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依原告起訴日即
民國106年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
匯率32.107計算、南非幣兌換新臺幣之即期賣出匯率(並未
公告南非幣之現金賣出匯率)2.39計算,本件訴之聲明第一
、二項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8,405,402元(計算式
為85,980.18元2.39+255,393.2元32.107=8,405,40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三、四
項所載「三、被告蔡茂坤於民國105年2月1日,贈與美金150
,000元給被告蔡翔霖之金錢贈與行為,均應予撤銷。四、被
告蔡翔霖應將上開由被告蔡茂坤所贈與之美金150,000元返
還予被告蔡茂坤,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依原告起訴日即10
6年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
107計算之結果,本件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訴訟標的之金額
合計為新臺幣4,816,050元,是本件全部訴訟標的暫先核定
為13,221,452元(8,405,402元+4,816,050元=13,221,45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424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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