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紀炳焜
紀成彥
陳映嫚
兼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紀正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91,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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