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6號
TCDV,106,補,46,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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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明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滿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35,9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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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