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明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滿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35,9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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