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0號
TCDV,106,補,40,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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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鄭冬川即大鑫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振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展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振
  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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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