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7號
TCDV,106,補,37,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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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常新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世鐸間請求返還利益事件,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
  中1項或補正事項不足,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
  、月、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是原
  告應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1、被告賴世鐸之住居所,如有身分證字號,併陳報之。
 2、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即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
 3、陳報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
 4、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提出1式2份(其中1份法院附卷,1份送
   達被告)。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
  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原告應具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揭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及繳納裁判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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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