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7號
TCDV,106,補,177,20170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陳鴻池
法定代理人 陳仁傑
上列原告對被告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職業災害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7,301,850 元(計算式:1,206,000 +6,095,850 =
7,301,8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36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1/1頁


參考資料
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