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陳鴻池
法定代理人 陳仁傑
上列原告對被告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職業災害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7,301,850 元(計算式:1,206,000 +6,095,850 =
7,301,8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36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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