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4號
TCDV,106,補,164,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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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陳清乾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鏢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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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