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李里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式恩、蔡佳宏、陳文穎、林庭甄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1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03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