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謝麗琴 林沛瀠 林育如 劉沅峰 簡琳軒 林秋菊 謝素洋 林登傑 林素梅 王采鳳 劉方梅 夏正墉 陳滿雀 馬何春綿 蔡依珊 曾美晨 黃鉛州 陳金水 林松論 薛雅玲 林達揚 曾漢州 洪彩玥 曾翊潔 黃靜嬌 徐世宗 劉岦峯 簡瑞芳 潘慧璋 王美英 楊秋美 吳玲兒 林武昌 李菊麗 阮碧莉 陳育函 陳育霂 林福山 施浚懋 張仁鋒 支穎霈 蘇秀姿 林文章 陳登良 賴添盛 王新美 江鴻林 蒲念文 蒲朝範 王傳華 郭 絹 沈桂森 楊茂森 柳彩蓮 楊麗玲 洪志宏 陳美秀 邵廼華 江德一 林丁財 周時祚 蔡永雪 簡麗秋 曾木河 羅永堂 林順趁 吳羿珺 蘇翠美 蘇保瑟 林俊弘 王耀輝 李佳樺 張凱旻 陳仁宗 佘碧惠 陳麗莉 張惠娟 王秋燕 陳惠珍 陳玉鳳 陳秀娟 張麗月 紀秀柑 黃榆鈞 張榮峰 曾月滿 翁美英 王桂香 王煜樟 李育誠 李育凱 林正宏 王惠美 寧浚騰 江萬吉 葉姝佳 林明富 吳斌全 陳亭秀 葉芙蓉 梁麗霞 徐世樺 廖美惠 鍾立家 張志榮 賴麗卿 葉文城 陳秀銀 林 圓 黃珠匏 李常磊 王崑山 翁瑞宏 黃綠暉 翁瑞陽 廖錦桃 陳江素卿 楊惠芳 林建農 翁桂香 蔡宗耀 彭桂珍 李翠華 王秀英 蔡聰惠 丁齡蘭 高惠珊 楊蕭素英 林國成 竇美齡 李俊達 張煥杰 林國輝 陳修明 林月香 吳碧琴 林淑娟 顏秀春 被 告 展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修玉 張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69,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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