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
被 告 李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萬56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
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