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9號
TCDV,106,補,139,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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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
被   告 李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萬56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
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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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