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倪名秀
鄭瑞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旻勳、李音緣、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