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號
TCDV,106,補,13,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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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倪名秀
      鄭瑞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旻勳李音緣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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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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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