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欽洲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0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