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1號
TCDV,106,補,111,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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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春寶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00
0 元,應繳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5,3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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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