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9號
TCDV,106,補,109,20170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翁定國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何麗楊耀光林高明張曉芸間因拆屋還地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陳報原告所主張被告陳何麗楊耀光林高明張曉芸
  占用系爭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之該地上物
  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面積)分別為何。
二、提出被告陳何麗楊耀光林高明張曉芸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