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翁定國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何麗、楊耀光、林高明、張曉芸間因拆屋還地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陳報原告所主張被告陳何麗、楊耀光、林高明、張曉芸
占用系爭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之該地上物
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面積)分別為何。
二、提出被告陳何麗、楊耀光、林高明、張曉芸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